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規定
1、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5號部分規定如下:形式的和實質的原則 形式的和實質的原則是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關對財務報表進行編制和審計的基本原則。形式的和實質的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設施與第3號的區別是5號是公共設施,3號為固定資產。
3、《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第四條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政府會計制度等,應當由財政部遵循本準則制定。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政府會計準則有幾個
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 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 政府會計應用指南:是對具體準則的實際應用做出的操作性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于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于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二是確立了“3+5要素”的會計核算模式。規定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3個預算會計要素和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5個財務會計要素。三是科學界定了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標準。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四項具體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準則》及四項具體準則在規范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方面較現行制度規定有很多創新與變化。
會計知識: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發布了39條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分為一個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先執行。
會計準則對折舊年限規定
1、會計上目前沒有具體規定折舊年限,只是一般認為使用年限應該大于12個月。
2、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凈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3、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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