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會計準則下,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響會計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為前提。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額的大小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交易 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來確定。
其特征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對關聯方是如何認定的
1、法律法規上對于關聯方的認定(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2、一)該企業的母公司。(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3、《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4、關聯方關系判斷的標準是: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5、《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規定是一樣的,即母子公司不算關聯方。而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定義則將母子公司視為關聯方。
6、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間接的共同控制。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關聯方披露》的規定:第三章 關聯方交易,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第八條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關聯交易的類型包括: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金融資產的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也是關聯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銷售給其子公司的設備或建筑物等。(3)提供或接受勞務 關聯方之間相互提供或接受勞務,也是關聯交易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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