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銷售買一贈一的產品,會計應該做什么處理?該怎么做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賬務處理為: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A 庫存商品——B 買一送一的行為,雖然也視同銷售,但是和無償贈與有著本質的區別。
在會計處理上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以及“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進行核算,并計提對應銷項稅額。買一贈一是商業企業為了促進消費經常使用的促銷手段。
公司經常會外購一些或者是用自產的產品進行贈送,那么相關的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呢?如果對這部分知識點不了解,那就和深空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贈送的產品怎么做賬?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
會計人員對贈送客戶的產品進行賬務處理時,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贈送自產產品的賬務處理;二是外購產品無償贈送的賬務處理。
\x0d\x0a\x0d\x0a例如:A廠采用“買一贈一”方式銷售甲產品1萬件,產品銷售收入為20萬,銷項稅為 4萬元,成本15萬元。同時贈送乙產品1萬件,市場價為2萬元,成本為1萬元。
買一贈一會計分錄怎么做
1、兩種產品都入庫,收入在兩種產品之間分攤,結轉成本時,兩種產品都傳成本。
2、借:無償贈送:營業外支出,送禮:管理費用等-業務招待費,宣傳:銷售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小規模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3、\x0d\x0a\x0d\x0a例如:A廠采用“買一贈一”方式銷售甲產品1萬件,產品銷售收入為20萬,銷項稅為 4萬元,成本15萬元。同時贈送乙產品1萬件,市場價為2萬元,成本為1萬元。
4、買一贈一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會計分錄是:正常銷售部分: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贈品部分:借:銷售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兩種產品都入庫,收入在兩種產品之間分攤,結轉成本時,兩種產品都傳成本。買一送一的會計分錄:借:庫存商品-A產品。-B產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買一贈一會計分錄怎么寫
1、兩種產品都入庫,收入在兩種產品之間分攤,結轉成本時,兩種產品都傳成本。買一送一的會計分錄:借:庫存商品-A產品。-B產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買一贈一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會計分錄是:正常銷售部分: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贈品部分:借:銷售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兩種產品都入庫,收入在兩種產品之間分攤,結轉成本時,兩種產品都傳成本。
4、宣傳:銷售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小規模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銷售買一送一如何記賬
開具發票的時候,商品的銷售金額和折扣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注明,按折扣后的金額征稅。對于買一贈一的商品,應該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均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
這與第二種方式的廣告宣傳費略有不同。但同樣要求賣品和贈品同開在一張發票上才行,否則要視同銷售征稅。例:某大型商場(一般納稅人)在5周年店慶期間對康佳電視進行“買一贈一”活動,買一臺電視送一個收音機。
如果贈送的物品是本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商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按分攤確認收入,并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如果贈送的物品不是本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商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則不需要確認收入。
買一送一的賬務怎么處理
那么關于贈品,該如何做賬務處理?贈品的會計處理第一種方式:外購商品免費贈送給客戶的,不確認收入,但是由于稅法規定視同銷售,還是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成本方面還是按成本價結轉成本,按售價計算銷項稅額。
因此,對于買一贈一方式出售的A商品,應將其總銷售額按照相應公允價值比例來分攤確認銷售收入。
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禮品不可能向受禮人索取個稅,只能自己墊付)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銀行存款 贈送的禮品、物品如果是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在歸入促銷費用的同時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某超市為促銷,推出買一贈一的促銷方式,購買一大瓶花生油贈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進價30元/瓶,售價42元/瓶;小瓶進價7元/瓶,售價11元/瓶。以上售價為含稅價,增值稅稅率為13%。
“買一贈一”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定,按稅法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買一贈一的會計處理及稅法規定
買一送一具體增值稅處理方法有:商品和贈品回開在同一張發票上,贈品不視同捐贈不繳納增值稅。此時按照100計算;只開具商品發票,贈品沒有一起開具,贈品要視同捐贈要繳納增值稅。
買一送一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定,按稅法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無償贈送和買一贈一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無償贈送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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