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采用哪些措施對應收賬款函證的過程進行控制
1、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單位名稱和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2、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方法如下:一是嚴格控制函證過程。
3、(4)函證方式的選擇。若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則可以相應減少函證量;若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則要相應增加函證量。
4、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如下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5、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進行函證。
6、必要性不同。一般情況下,應付賬款不需要函證,因為函證不能保證查出未入賬的應付賬款況且注冊會計師能夠取得購貨發票等外部憑證來證實應付賬款的余額。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
1、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函證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2、相同點:(1)函證的直接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證實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和應收賬款的存在性 (2)函證銀行存款和函證應收賬款,均應由注冊會計師直接控制詢證函的發送和回收,并對函證結果進行分析、評價。
3、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例如對應收賬款余額或銀行存款的函證。
如何進行函證,函證過程中應實施哪些控制
如何控制函證全過程介紹如下:審計人員應直接控制詢證函的發送和回收,選定好函證對象和函證方式后,由審計人員自行填制有關函件內容。
四是恰當選擇函證時間。為了充分發揮函證的作用,應恰當選擇函證的發送時間。審計人員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充分考慮對方復函時間,在期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盡可能做到在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結束前取得函證的全部資料。
操作如下: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發出和收回詢證函的控制。保持對函證過程的控制,注意回函的來源。發出和收回過程需記錄,對異常情況保持警惕,遵循專業準則,保持職業懷疑。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實施銀行間函證程序,并對函證全過程進行控制。
在對一般往來賬戶的審計中,在先對有關往來款實施了賬賬、賬表核對和賬齡分析,再分析和考慮可回收性后才可以依據函證回函確認有關往來賬戶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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