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工作的規範,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維護國家的財政收支平衡和金融安全,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保護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會計是指對單位及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監測、記錄、彙總、匯算,然后作出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變動等情況的經濟信息,為各方制定信息提供依據的系統工作。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會計工作。
第四條 會計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貫徹中央黨委和國務院的方針政策,服從法律法規,堅持真實記錄,依法提供信息;
(二) 確保會計記錄的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三) 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確保監督和審計的有效進行;
(四) 加強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
第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國家會計制度,定期修訂;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央人民政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會計制度。
第六條 會計工作應當建立健全的會計體系,包括會計準則、制度、方法和程序,確保會計真實和準確。
第二章 會計記錄
第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記錄制度,確保監督、記錄、彙總、匯算的正確進p>
第八條 會計記錄應當根據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活動記錄,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第九條 會計記錄應當根據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記錄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第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存檔,保存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保安全、完整、可靠。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會計報表,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三章 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會計報表應當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計準則編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十四條 會計報表應當經單位主機關審核通過后,才能公布和使用。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報送會計報表給主管機關,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四章 審計第十六條 會計審計是對單位的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財務業務進行審查的專業活動。
第十七條 會計應當獨立進行,確保客觀、公正、公正。
第十八條 會計審計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單位的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財務業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會計審計應當建立專業、嚴格的審計制度和程序,確保審計結果真實、準確、客觀。第二十條 會計審計應當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提出警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位對違反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
第二十四條 對于損害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堅決查處,確保法律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應當依法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確保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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