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相關的法律法規
會計、出納人員應該和審核、經辦、采購、保管等人員相分離,不能是同一人。出納兼任采購違反了《會計法》第二十三十七條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管錢的也就是出納,管賬的是會計,我國法律規定會計和出納是不能同時兼任的,需要相互監督、牽制,所以才會有管賬不管錢,管錢不管帳的說法。
沒設置出納日記賬違反了《會計法》,按照《會計法》規定,單位必須依法設置賬薄,并保證其真實、完整。違反本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的。會計和出納應當實行任職回避,由不同的人擔任。由一人擔任是違反《會計法》的。《會計法》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軟件及與會計軟件有關的密碼或口令;存儲會計數據的介質(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2)有關電算化的其他資料、實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釋義:第二十七條
1、從事總賬的會計人員可以保管財物。說明 企業內部控制一項重要內容是”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所謂的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同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舞弊行為的職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會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行政處分。
2、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3、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4、第四十六條規定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第四十七條規定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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