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期的相關會計處理
1、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2、應付未付轉成收入,彌補以前年度損益后如果還有利潤那就要交稅。應收賬款表示企業在銷售過程中被購買單位所占用的資金。
3、由于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
4、完成結算納稅,結清應納稅額和退稅款。企業在年度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結清當期企業所得稅。企業被注銷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公司注銷清算的會計分錄終止經營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正常經營日的資產負債表編制相同。
6、在此基礎上,再對企業進行清算。當清算業務發生后,要根據有關資料填制會計憑證,據以登記賬簿,最后要編制清算會計報表,至此整個賬務處理工作才算結束。
簡述破產清算會計中的會計要素構成
1、《企業會計準則》中確定的六要素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要素破產清算會計依然適用,因為它們是償債和清算損益確認時必將涉及的內容,而清算的目的就是為了償債。
2、本文就破產清算會計的目標、會計要素、會計假設、會計確認基礎、會計計量、會計報告等理論問題,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探討,以期為研究破產清算會計提供參考。
3、清算價格原則。清算會計在對破產清算業務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的過程中,必須以清算價格為基本價值尺度,資產的價值必須按照實際變現的價值計算,負債必須按照資產變現后的實際負擔能力來償還;全面性原則。
4、清算組的會計處理 (一)設置會計科目 資產類 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款。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債類 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
5、編輯本段破產清算會計要素[1] 《企業會計準則》中確定的六要素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要素破產清算會計依然適用,因為它們是償債和清算損益確認時必將涉及的內容,而清算的目的就是為了償債。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清算是指由于企業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正常的經營活動終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所得,應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賬務處理程序是:企業破產資產與債務的清查—接管破產財產并建賬(轉入清算會計體系,起用清算科目)—預計破產費用—財產的確認和估價—破產債權的確認與計量—破產財產的變賣—破產債務的清償—結束報告,清算終結。
”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這些事項。
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即破產案件中受托人(清算組)接受法院委托,管理破產企業財產,處理破產財產的變賣和分配,負責經營破產企業(若接受委托)的一整套會計程序,主要包括日常賬務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制。
由于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
企業清算期的相關會計處理|企業清算流程會計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其賬務處理程序是:企業破產資產與債務的清查—接管破產財產并建賬(轉入清算會計體系,起用清算科目)—預計破產費用—財產的確認和估價—破產債權的確認與計量—破產財產的變賣—破產債務的清償—結束報告,清算終結。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等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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