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投資的基建會計核算
1、建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原在“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核算,取消該科目后,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通過“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2、成本類科目:如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主要用于核算基建項目的各項成本。
3、這樣會極大影響國家投入的回報。資金的核算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會計核算賬戶混亂。農業基建項目按理來說是一個很重要很大的項目,所以理應和單位基本會計核算賬戶區分,在銀行單獨設立一個儲存項目建設資金。
4、基建資金會計核算統一采用借貸記帳法。 總帳會計科目設置 資金來源類設置“基建撥款”、“基建投資借款”、 “其他應付款”三個總帳科目。
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的會計核算方法
通用的建設帳務處理一般如下做法收到財政等基建撥款時(“基建撥款”科目應根據核算需要設置“以前年度撥款、本年預算撥款、本年基建基金撥款、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其他撥款”等明細科目)借:銀行存款 。
單位經費戶撥款至基建戶時,根據資金的性質進行賬務處理。借:撥出經費或結轉自籌基建---××基建 貸:銀行存款 基建項目竣工結算后,經費戶的帳務處理。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方法一般指《政府會計制度》,是為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由財政部制定并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我國目前行政單位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一)基建支出的財務核算方法 在資產類科目中增設“在建工程”等科目 當事業單位的基建工程完工之后,之前計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工程支出,需要由“在建工程”的貸方轉入“基建支出”科目的借方。
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 自籌基建款所謂自籌基建,就是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或撥入經費)以外資金安排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基建項目。為了核算自籌資金轉存財政基建專戶的情況,單位預算會計要求設置“結轉自籌基建”科目。
提高基建會計核算質量的措施有哪些
提高基建會計核算質量的措施包括:保證基建項目開展的合法性。嚴格監控基建支出的內容是否合理合規。以國家推行的財務制度為基準對基建項目的內容核算。確保項目可以按時合規地結算。
.基建會計核算首先要關注項目的合法性,對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要促使其辦理合規合法手續,方可開支基建前期準備工作要做好,基建審批程序要到位。不能超前籌資和用款。
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方法有:加大財政人員培訓力度,重視后續教育。完善監督體系,加強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監督責任。規范財務會計行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對于屢次違規的企業加大懲罰力度。
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和完整。資產在各部門、各崗位地流轉,留下足跡就是原始的會計資料。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1、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
2、年9月27日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及其解釋同時廢止。《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3、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
4、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一條、為了適應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5、一)專項管理原則。部門項目經費按照《財政部機關本級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財辦發[2007]27號)相關規定管理;工程項目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建設經費,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管理。(二)專款專用原則。
6、按規定應分攤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
建筑業的賬務處理流程
1、建筑業的賬務處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確認收入:在建筑行業中,收入通常是根據項目完成的進度來確認的。建筑公司一般按照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來確認收入。通常,當項目開始動工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時,即被視為收入確認的開始。
2、在建筑行業中,會計賬務處理是一個重要的工作環節,以下是一般的步驟:憑證的登記:憑證是會計出現業務活動的書面證明。建筑行業的會計憑證可能包括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首先,根據憑證將相關的信息登記到會計系統中。
3、建筑行業會計做賬流程有建筑企業的成本歸集賬務處理、建筑企業與甲方辦理結算工程款項賬務處理、建筑企業收到預收賬款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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