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法在哪些方面改變了
1、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允許部分存貨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商品流通企業進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規定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只能采用一次或平分攤銷法。
2、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方法有什么?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方法包括追溯調整法與未來適用法。在選擇方面,國家有規定的則按國家規定執行。
3、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重要變化條款二:存貨。新存貨準則下,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貨準則中的“后進先出”法,一律使用“先進先出”法記賬。
5、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直接反映了主體在一定期間的總收益和總費用,新準則將所有的權益變動表由原來的附表上升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體權益的綜合變動,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詳細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共修訂了幾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共修訂了兩次。會計法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別于1993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與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別于1993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
現行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1999進行兩次修訂。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訂,即最后一次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答案】:B 《會計法》于l985年頒布,l993年、l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2次對《會計法》進行修訂。所以正確答案是選項B。
修訂后的《會計法》列舉的各種違法會計行為的內容有哪些?
1、會計違法行為如下: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2、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
3、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出納張某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違反《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為此,修訂后的《會計法》對公司、企業會計核算中容易出現虛假、舞弊的環節,作出了禁止性的強制規定,以制止、防范造假帳等問題。第一,禁止歪曲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修訂)
1、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會計法:是以處理會計事務的各種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另一部會計法律為《注冊會計法》,頒布于1993年,是我國第一部中介行業的法律。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附修改前后對比(已施行)
【修改后】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共修訂了兩次。會計法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經過兩次修正,一次修訂。一次修訂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勵行政事業單位提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沒有再修訂過。
會計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過二次修改:1985年1月21日通過后,1985年5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通過1993年和1999年兩次修改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會計法的修訂次數是多少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經過兩次修正,一次修訂。一次修訂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別于1993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與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別于1993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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