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下列什么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
1、(四)函證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五)重新計算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
2、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采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審計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
3、函證。函證是指審計人員師通過獲取直接來自第三方的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通過函證獲取的證據可靠性較高,函證是受到高度重視并經常被使用的一種重要程序。重新計算。
4、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采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審計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檢查檢查是注冊會計師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審閱與復核。
注冊會計師向銀行函證的方式
1、注冊會計師函證方法分為肯定式函證和否定式函證。肯定式函證即積極式函證,指的是向債務人發出詢證函,要求其證實所函證的欠款是否正確,無論對錯都要求復函。
2、函證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
3、函證的方式主要有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積極函證:積極式函證是注冊會計師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的一種函證方式。
注冊會計師收集審計證據時可以采用的審計程序有哪些
(二)觀察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三)詢問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的外部單位或個人發送詢證函,以確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中的信息是否準確無誤,以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的程序有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程序。八種具體審計程序檢查記錄文件。獲得的證據的可靠程度取決于記錄或文件的性質和來源、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檢查有形資產。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采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審計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應相應實施3個主要的審計程序。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測算項目的風險,分高、中、低,三檔;如果評估為高,就不做了,讓愿意承擔風險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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