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31號廢止了嗎
1、現在國稅發2009年31號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條款】成本對象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國稅發2006年31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沒有作廢,但是有很多內容有變化。
3、國發[2006]31號文件還有效 國稅發[2001]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仍在執行。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執行現行有效文件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國稅發(2006)31號文件全文失效。
銷售未完工房地產開發產品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
1、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 房產稅 暫行條例》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2、印花稅稅率百分之零點零五,通常是以銷售收入計稅。
3、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4、關于每季度預交。根據國稅函[2008]299號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
5、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繳計算方法如下: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
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一)關于每季度預交。根據國稅函[2008]299號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
怎么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所得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匯算清繳時間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納稅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出售房產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稅率25%。綜上所述,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稅可以按照上述內容的4個方法進行,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合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國稅發2009年31號文件37條視同股息免稅嗎?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后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但注意理解其中的關系。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一直使用的是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詳見如下 : 注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回遷房視同銷售的處理。以回遷房換取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是否可以預提入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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