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經濟法》3.5擔保物權
1、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2、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與用益物權比較,擔保物權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物的使用、收益,而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3、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4、掌握的內容 物權變動制度。擔保物權概述。抵押權的規定。質權的規定。留置權的規定。熟悉的內容 物權通論。物權的保護制度。所有權的取得的規定。共有的規定。
5、(4)共有法律關系的權利內容只能是所有權,對于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其他權利的共有,稱之為準共有,只能是參照共有制度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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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試民法物權法講義:物的分類
當特定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該物于交付對方當事人前滅失的,債務人可免除交付義務,改負過失賠償責任。而若以種類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債務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滅失作為免除交付的抗辯理由,仍需以同樣品質、數量的種類物交付。
物的概念含義: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屬性,但物理上的物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物權法調整的是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物權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所有權。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特征 (1)物權是民事財產權的一種,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相同。
考點說明 《物權法》首次規定了所有人對第三人的追及權的2年除斥期間和不當得利人20日內妥善處理義務。理論分析 遺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
民法學者、專家們對民法上的“物”尚未作一個系統的、有層次的分類。粗糙的分類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第一層,以客觀實在性為標準,分“實在物”和“虛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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