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會計,稅法變動會不會很大?
1、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2、年會計:第三章刪減了存貨盤虧或毀損的處理,第十七章刪減了借款輔助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第十八章增加了集團股份支付的處理,第十九章增加了特殊交易或事項中涉及遞延所得稅的確認,第二十五章變動很大。
3、稅法是在變動的,如果不以教材為準,那么在出題是就會存在爭議,做題的人也會出現各式各樣的答案。考試,只是為了檢驗你的水平,不是為了知道你是否有關注國家稅法的變動。
4、因為注冊會計師考試雖然每年都會出新教材,但是通過對比往年的教材就會發現教材的變化并不大,通常核心內容是不會變的,稅法、財務管理等變動比較大的科目可以先放一放。
5、變化大與否并不是固定的,會計的變化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審計的變化是取決于《審計準則》,稅法的變化是取決于我國的稅收政策等等。不過,每年教材都會發生或多或少的變化。
6、增值稅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第四章 營業稅法: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些業務,如: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
2011注會《稅法》中的一道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業務中代收代繳消費稅的...
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業務中,受托方(個體經營者除外)要代收代繳消費稅,并對收取的加工費繳納銷項稅;而委托方對支付的加工費如果取得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消費稅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實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委托方應 納稅 額的辦法,這實際上是將應由委托方收回后銷售時應納的消費稅提前到加工環節征收。
注會稅法多少章
1、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的章節數目不同,其中,《稅法一》科目:共十章;《稅法二》科目:共十章;《涉稅服務實務》科目:共九章;《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共十八章;《財務與會計》科目:共十八章。
2、與往年考綱相比,調整了一些考點順序,與此同時,將原來的考點拆分成多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稅收優惠,到期的,以及新法規的發布。
3、年《稅法》教材在結構上的重大變化是,取消2011年《稅法》教材的第14章“國際稅收協定”,使整體結構由十七章調整為十六章。刪除: 實體法(第二章——第十三章)中,每個稅種的原理介紹。
4、根據2017年注會稅法大綱和2016年的注會稅法大綱對比來看,整體上刪除原來的第四章營業稅和第十五章稅務代理和稅務籌劃章節,原來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加第七節納稅信用管理的內容,所以2017年注會稅法教材共計十三章。
2011年注會稅法的書與2010年的有哪些改動
第十九章增加了特殊交易或事項中涉及遞延所得稅的確認,第二十五章變動很大。
科目不同,教材每年的變化也不一樣。稅法每年都有變化,最好購買當年的教材,否則因為節省教材費而遺漏了考點就得不償失了。
注會每年教材變化不大。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教材每年都會有變化,但變化不大。考生可以在新課本出來之前用舊課本備考。新教材上市后,考生可以更換新教材。
變化大與否并不是固定的,會計的變化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審計的變化是取決于《審計準則》,稅法的變化是取決于我國的稅收政策等等。不過,每年教材都會發生或多或少的變化。
《財務成本管理》2023年注會《財務成本管理》教材章節體例發生改變,由二十章改為十九章,因第六章內容調成為第三章第四節內容導致。
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2011年注會考試科目
專業階段有六科,分別是《會計》《稅法》《經濟法》《財務管理》《審計》《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綜合階段有一門:綜合測試。必須先通過專業階段才能報考綜合測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年注會考試包括專業階段與綜合階段。專業階段的考試科目有: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等6門。報名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網上確認)兩個步驟,逾期不予辦理。
注冊會計師考試共考7門,其中綜合階段考試科目為《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試卷二)》,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有《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
注冊會計師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通過專業階段六個科目,基本就等同于拿到注冊會計師證書。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試卷二)。
綜合階段的考試科目為《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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