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冊會計師舞弊
注冊會計師的舞弊行為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中存在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比如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證;篡改、偽造、虛構編制會計報表的數據;侵占資產以及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等。
注冊會計師舞弊是指注冊會計師受托審計時在審計前后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注冊會計師的欺詐又稱“舞弊”,是指注冊會計師主觀“故意”行為,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
注冊會計師對舞弊的責任是什么,為什么?
1、這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如果未能將會計報表中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揭露出來,應負審計責任。
2、.舞弊者的狡詐程度。舞弊者越狡詐,實施的舞弊行為可能越隱蔽,注冊會計師也就越難以發現。2.串通舞弊的程度。
3、刑事責任是指由法院判決的,它是令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具有刑事性質的責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判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等。
4、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的違紀、作弊行為人包括應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及與違紀、作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員。第三條 對違紀、作弊行為人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得當。
5、注冊會計師發現錯誤、舞弊與違反法規行為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和種類;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財務欺詐和違反法規行為的含義、聯系、區別,它們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關系。
內部會計舞弊表現在哪些方面?
1、會計舞弊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貪污公款: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盜竊、騙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有款項。貪污公物: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盜竊、騙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有物品。
2、串通舞弊: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之間,企業內部與外部有關人員之間利用各自的“方便”條件,逾越企業規定,合伙舞弊。
3、會計舞弊的主要表現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會計信息的特征主要有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時性、明晰性。最為關鍵的莫過于客觀性,就是要求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確鑿可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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