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交通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經省級地方稅務局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訊費用可以扣除。
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并且要注意的是,發放的是公務交通補貼,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補助。
企業職工公務用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
1、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扣除標準如下: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 的計算: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交通費補貼個稅扣除標準
1、法律主觀:交通費、通訊費補貼,一般要扣繳個稅。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上述收入,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來計征個人所得稅。
2、交通費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4、對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等,應當并入職工福利費用,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5、各地執行政策不相同部分省市先后出臺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差異較大。
6、納稅申報時可以參照的標準是經當地省級政府審批同意,并報主管稅務局備案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公務費用標準。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公務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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