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對會計檔案室如何規定的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會計檔案是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⑸會計檔案一律不準外借,防止丟失和泄密。 ⑹建立會計檔案調(查)閱登記簿,并按規定內容做好詳細記錄,由會計主管和經辦人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
會計法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1、記賬憑證保留多少年才能銷毀:不少于30年。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長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兩類。
2、會計檔案保管年限規定如下: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3、永久檔案即長期保管,不可以銷毀的檔案;定期檔案根據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會計檔案的整理方法
根據會計憑證封面的有關項目對應填寫,填寫方法與會計憑證封面一致。 (1)單位名稱:填寫形成會計檔案的單位名稱,必須用全稱或通用簡稱。
會計檔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統一”的辦法,即:分類標準統檔案形成統管理要求統一。分類標準統一:一般將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四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其次,整理記賬憑證的附件,剔除不屬于會計檔案范圍和沒有必要歸檔的一些資料,補充遺漏的必不可少的核算資料。再次,清除訂書針、曲別針等金屬物。最后,將記賬憑證按適當厚度分成若干本。
會計檔案整理歸檔方法 總的方法:順其自然,單件歸檔。即順應文件形成的本來狀況,以自然件為歸檔單位,逐件整理歸檔。
方法:賬簿裝訂前的工作:首先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賬戶是否相符,賬頁是否齊全,序號排列是否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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